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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
2007-07-30 10:40  文章来源:优惠政策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1、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,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%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外商投资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其中,符合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,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所进口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5、外商投资国道、省道建设用地,免征耕地占用税。
6、为保护生态环境,退耕还林(生态里应占80%以上)、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,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。
7、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,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,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一年,减半缴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二年。
8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%以上(含10%)的,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低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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